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犬管理

天蝎座

  条令 第二章军犬贮养管理 第三条军犬的收容期;月龄以上的为季龄。
因训练、执勤或其他军事或行政必需,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的训练,持《军犬养训许可证》按季龄为周龄,应换发军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证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人员证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证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职干部证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兵证》。
第四条发给作役用《军犬养训许可证》(式样。
见附件3)。
接受军犬训练、劳动和经费护理的,应接收《军犬养训许可证》。
第五条接收犬只的单位。
战区、军兵种和可以接收军犬的其他单位,均可以接收军犬。
接收犬只的件数、质量和类别,一般应符合联合勤务令和联勤历(台)的规定。
第六条军犬训练场。
军犬训练场(或营区外训练军犬的保障设施:式样见附件4)。
必须符合囯军标 gjb1300.1、 gjb13042、 gjb1310.1、 gjb2500.1等标准。
第八条犬只的来源。
国家、当地军事主管部门兽医部门、公安部门。
第九条购(领)犬的地区、单位和个人。
饲养管理军用、警用犬,必须到国家或当地军事主管部门指定的犬场、专门的犬繁育单位或饲主单位购买。
购进的犬只。
国家、当地军事主管部门兽医部门,公安部门共同接收。
第十条军犬的出生。
禁止近亲繁殖、人工哺育。
第十一条犬只的出国出境。
购买出国出境或出境入境军犬、为国外和港澳台提供观摩之用的犬只,必须到国家或军事主管部门指定的犬场购买或领取,并海运或从陆路运输至犬场.由海关查验。
到达犬场后,海关按国家规定,对犬只进行检疫。
第十二条军犬的交流。
各单位在军事、行政、外事活动中应养(繁)犬只实物,需要从外买进镇武警部队。
第十三条军犬的调出、调入。
征调军犬、原发放的《军犬养训许可证》改变训练功能(或以劳役用途之外),经军级以上单位和空、海军代表机关批准、地方公安部门发放《准许动物出国(境)通知书》后,方可调出和调入养犬单位。
第十四条犬只的收容、处死、病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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